奸淫25名女生的赵志勇伏法:极恶之人就该施以极刑
作恶多端的罪犯被严惩后,有关职能方面还须检讨反思,该救济的救济,该追责的追责,把该补的漏洞补上。
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
作者 |欧阳晨雨
正义可能会迟到,但永远不会缺席。“河南性侵幼女案”主犯赵志勇,昨日已伏法。
6月4日,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门外布告栏张贴(2019)汴刑布字第5号布告,称赵志勇、李娜等强奸、组织、强迫卖淫、协助组织卖淫一案,罪犯赵志勇已于当日验明正身,押赴刑场,执行死刑。
此前,河南省高院以强奸罪、组织、强迫卖淫罪,二审判处同案的被告人李娜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,限制减刑,并驳回赵志勇、刘洪羊、周合鑫的上诉。毫无疑问,这是一个正义凛然的司法判决。罪犯赵志勇被处以极刑,李娜等人被处以重刑,实乃罪有应当。
为了满足赵志勇的兽欲,李娜等人到河南省尉氏县的初中寻找女学生供其奸淫,通过采取殴打、恐吓、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,先后强迫朱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志勇发生性关系,其计25人32起,其中幼女14人19起。涉及受害人之多,罪行后果之严重,着实令人发指。近年来发生的恶性案件,恐无出其右者。如不严惩正法,法治的公平正义安在?!网上“虽死不足以平民愤”等评议,也是公众的真实心声。
从现行法律看,法院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妥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“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,具有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”“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”等加重情节,起刑点就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。考虑到赵志勇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,对其判处死刑,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。至于李娜、刘洪羊等人,为赵志勇荼毒幼女充当同伙,符合强奸罪、组织、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,对他们判处死缓、18年有期徒刑等重刑,同样是罚当其罪,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、保护公民权利。
但是,司法判决并不代表此案终了。还应看到,因为赵志勇等人的犯罪恶行,导致一批当地在校初中女学生受到不法侵害。对于这些年幼的受害人,身心遭受的创伤,并不因为罪犯的正法或严惩就自然愈合。有关方面有必要介入,提供心理疏导,帮助她们早日走出心灵阴霾。
借鉴类似案件的做法,当地教育部门有必要沟通、协调,帮助有诉求的受害者异地就学,公安部门可以做好改名换姓、保密等工作,帮助她们适应新环境,正常地学习和工作。学校有必要加强针对性教育管理,保护未成年人。
还应当注意的是,罪犯赵志勇的特殊身份。初中文化的赵志勇,原系河南省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,十三届开封市总商会副会长,尉氏县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,尉氏县第十一届、十二届、十三届人大代表。一边是恶行累累的罪犯,一边是头顶人大代表等光环,有必要怀疑,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合法,对其的管理监督何在?
另外,教育部门恐怕也应该反思,赵志勇荼毒当地的初中女生数十人,参与的同伙有十人之多,作案时间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,竟然“无人觉察”,恐怕很难归之于偶然因素。如何更好保护未成年和青春期的女生,警方、校方乃至家长,都必须各担其责,打起十二分精神。
对极恶之人就该施以极刑,但正义又不能止于极刑。作恶多端的罪犯被严惩后,有关职能方面还须检讨反思,该救济的救济,该追责的追责,把该补的漏洞补上,别让悲剧重演。
※ 编辑|甘琼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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